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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发布时间:2022-08-03 20:56:2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职权依据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文体广旅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申请;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已发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并回退材料。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意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过法定途径公告备案信息,并事先告知申请人公告信息发布途径。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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