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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建设期间或主体工程已完工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罚

编辑:水利局何璐 发布时间:2024-01-09 19:22:1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项目建设期间或主体工程已完工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一)项目建设期间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批准的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主体工程已完工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以批准的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水利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与兵团授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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