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职权名称 | 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报阶段: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机关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 2.审核阶段:收费机关对缴纳义务人报送的征占用土地面积进行核实,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 3.决定阶段: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费义务人。不按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收费到帐后,开具合法收费票据。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缴费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缴入指定账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与兵团授权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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