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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发布时间:2021-08-31 19:02:5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职权依据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水利局
责任事项 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水利建设质量监管。 2.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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