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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1-08-31 18:53:1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权限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审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下发批文,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据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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