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下发批文,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据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