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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洪障碍物和阻水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发布时间:2021-08-31 18:40:5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行洪障碍物和阻水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逾期不拆除行洪障碍物和阻水障碍物的,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与兵团授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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