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申请冻结权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申请冻结权 |
职权依据 |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主席令第10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审计局 |
责任事项 |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非法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对其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如有必要冻结的,审计组应向审计机关提出冻结意见。 2.决定阶段责任:审计组提出冻结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有关存款的意见后,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金融机构提出冻结有关存款的通知书。 3.事后处理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有关存款的决定。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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