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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权

发布时间:2022-06-02 18:51:3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权
职权依据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主席令第100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审计局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要求有关部门 、单位报送有关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制定需要报送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清单,通知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等,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2.管理使用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指定部门、专人接收有关部门、 单位报送的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要求登记、使用、 保管。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要求核对、登 记、使用、保管。对需要归还的资料原件,在审计工作结束后, 要办理归还手续;对不需要归还的资料,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 理规定,及时归档。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 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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