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职权依据 |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主席令第100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71号)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审计局 |
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定审计业务检查实施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告知社会审计机构做好准备工作。2.检查指导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指定专门人员,对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检查期间应听取被检查对象有关陈述意见。3.处置阶段责任:对检查期间发现的有关问题,应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并将有关整改结果告知审计机关。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