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监督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监督 |
职权依据 |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主席令第100号)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五条第一款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2.《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第二十五条 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审计局 |
责任事项 |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师市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组织部门的审计委托书,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并报送师市领导,送达党委组织部门及送达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个人。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师市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师市报告。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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