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任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拟任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部委规章】《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2018年8月,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发)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选任公告责任:公告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 2.资格审查责任: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确定拟任命人选名单。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