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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

编辑: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27 19:12:3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司法局
责任事项 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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