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给付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对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给付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的依据、标准、数额、发放程序等,并对社会公开。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给付,履行工作指导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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