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职权名称 |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司法局 | 
| 责任事项 | 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贯彻执行; 监督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承担基层调委会主任和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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