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备案 |
职权依据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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