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审查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审查 |
职权依据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 年 12 月修订)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 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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