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的审查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的审查 |
职权依据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