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初审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初审 |
职权依据 |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 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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