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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的初审

编辑: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27 18:58:4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的初审
职权依据

【部委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司法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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