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的初审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的初审 |
职权依据 | 【部委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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