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考核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考核 |
职权依据 | 【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102号令,2006年3月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备案责任:公证机构对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备案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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