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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监督检查

编辑: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27 18:55:2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102号令,2006年3月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司法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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