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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岗位任职的核准

编辑: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27 18:54:3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岗位任职的核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司法局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岗位任职的条件,并在公证机构所在符合条件的公证人员中推选产生;2.核准责任:由该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兵团司法局备案;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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