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公证机构执业监督

编辑: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27 18:53:3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公证机构执业监督
职权依据

【部委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司法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被投诉或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公证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 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后监管责任:市司法局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管。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