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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24 17:39:5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2021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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