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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

发布时间:2021-09-11 19:20:5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一)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二)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认证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认证对象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的,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对象应当对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一)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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