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年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一)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五)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六)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七)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集市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八)集市主办者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也可以要求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督促检查。第十一条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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