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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发布时间:2022-06-06 00:46:2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退休人员是否符合退休条件;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退休的认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原因;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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