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和管理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和管理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8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第十八条 从事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健全的继续教育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必要的经费; (四)与从事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及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由州、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估,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如实向社会公示教育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证教学质量,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证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培训收费应当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教学质量不达标或者不如实出具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结果的,由州、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继续教育基地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规范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七条 各师人事部门对所在师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根据兵团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制定本师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宣传和实施继续教育法规、政策、制度等;协调、指导、检查、监督本师继续教育工作;审查认定本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并指导其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加强管理,积极开展宣传、咨询等活动。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业务素质的学习、进修场所,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综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来的隶属关系,但在业务上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 (一)兵团人事局宏观管理全兵团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继续教育基地负责人和师资培训;确定继续教育公共科目课程;总结交流继续教育基地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审定公布兵团级继续教育基地;统一制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牌匾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登记证书》。 (二)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申报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单位须填写《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报兵、师人事部门审批。 (三)各师人事局负责管理本师的继续教育基地。指导本师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组织本师继续教育基地负责人和师资培训;总结交流本师继续教育基地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本师先进继续教育基地和个人;审定公布本师的继续教育基地,各师原则上只建1-2所继续教育基地。 (四)凡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专业科目、培训层次和培训项目进行培训。确需增加专业和提高层次的,应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班申报表》,经批准后办班。任何非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用继续教育的名义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五)兵、师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继续教育基地的工作情况。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借继续教育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的处理。 (六)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行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继续教育培训费用。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审理责任:逐级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有关要求,对申报单位基地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受理,并告知。 3.决定责任:按照继续教育基地的有关要求,在前期审核的基础上,提交会务研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有关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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