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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含变更、注销)

发布时间:2022-06-06 00:29:2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社会保险登记(含变更、注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登记事项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社会保险登记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社会保险登记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登记责任:对准许办理登记的企业,向申请企业出具同意办理的书面文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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