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8修订)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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