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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2:21:2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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