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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防疫合格证、未办理跨省引种审批手续、未经检疫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4 16:54:2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取得防疫合格证、未办理跨省引种审批手续、未经检疫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在检查时或接到举报,对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饲料管理人员要予以审查核实,并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案件,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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