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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植物产地检疫

发布时间:2020-12-24 16:50:0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权限内植物产地检疫
职权依据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2.审查阶段: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 3.决定阶段: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4.送达阶段:按照约定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农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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