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在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行政强制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
责任主体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报告责任: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执行责任: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处理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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