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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渔业资源保护费的征收

发布时间:2020-12-24 16:23:1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名称 对渔业资源保护费的征收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 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8修正) 第五条 渔业监督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二)沿海滩涂的渔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三)内陆水域的渔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的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 定管理办法,共同组织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五)其他水体的养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告知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申报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容、金额等如实办理保护费的申报,并提供相关所需资料。 2.审核阶段:审核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计算当年捕鱼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申请单位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决定:开具渔业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检查,加强对使用渔业资源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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