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
职权依据 | 【法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2年第9号 2013年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等水上安全事故,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事故调查组按本规定调查处理;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和其他水上安全事故,经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本规定调查处理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的船舶所有人提供事故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出具《行政确认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调查责任:审查事故意见和有关材料,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制作完成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3.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书面送达调查结案报告,按照安全事故等级要求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4.事后监管阶段: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限期整改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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