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雷电灾害事故的鉴定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对雷电灾害事故的鉴定 |
职权依据 | 【法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调查阶段: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接到下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组织防雷专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鉴定阶段: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作出雷灾鉴定结论。 3.送达阶段:将雷灾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并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阶段:督促、指导遭受雷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雷电灾害防护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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