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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代履行

发布时间:2020-12-24 16:20:4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代履行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送达书面催告书,并载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2.决定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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