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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

发布时间:2020-12-24 16:20:1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查明当事人是否到期不缴纳罚款。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是否加处罚款的决定。 3.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加处罚款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阶段:跟踪罚款缴纳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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