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8修正)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家长或监护人的申报,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对家长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逐人初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审批完毕; 3.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发文批复,按规定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每学年核查,及时办理入学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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