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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许可校车使用许可

发布时间:2022-08-01 19:01:0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校车使用许可
职权依据

【法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区域内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待收到回复意见后、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发文批复,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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