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胡杨河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胡杨河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方案。 2.审核公示责任:严格按照评选表彰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提请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3.送达责任:将七师制发表彰奖励文件予以送达,做到信息公开。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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