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2-08-01 18:43:5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年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和翻译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语言文字相关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加强对学校、机关、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公共服务行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提高师生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能力。

【文件】《关于成立第七师胡杨河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师市办函〔2020〕1号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七师胡杨河市教育局,承担七师胡杨河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监督责任:对本地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3 监管责任: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4.其他责任:监督检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检查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