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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发布时间:2022-08-01 18:45:2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各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

国家对教育事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七师各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各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七师研究决定,以七师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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