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第27号) 第十三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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