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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08-01 18:41:5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语用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语用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广告牌匾制作的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者暂扣有关许可证。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按照语言文字法,指定专人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语言文字违规情况进行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处罚的决定,(不处罚的应当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依法应当处罚的应送达书面处罚决定。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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