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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08-02 18:21:4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修订) 

    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第二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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