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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22-08-02 15:27:2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权限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第三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信息公开。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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