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征兵管理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兵役登记、征兵管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9号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第三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第十一条第一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
责任主体 | 胡杨街道办事处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宣传国防动员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落实责任: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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